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我去提款机取钱时,按100元,不能确认,就重新按,不小心又按了‘00’键,变成‘1000’,取消不了,我就确认,结果出来1000元。我又输入了一次1000元,结果又吐出1000元来。我想这个机子没多少钱,本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哪知道我取啊、取啊,越取越多……” [详细]
许彩亮说,去年6月家人就打算给银行还钱,但由于银行不同意撤销控罪,所以这项承诺至今仍未兑现。“现在即使退钱,检察院仍指控盗窃金融机构,若‘减轻处罚’还判我儿子十年或以上,我不还钱,宁可把这笔钱用在宣传上!儿子被判无罪了,我自然就会向司法机关退钱…” [详细]遗憾的是,许霆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其行为不构成盗窃行为:一,从行为上看,许霆没有从物理上或者从虚拟空间非法进入到银行系统去取钱;二,案件中,被告人许霆使用自己的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系统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自始至终的取款行为都是公开的,不存在秘密环节。三,盗窃行为的实施是单方面的,而本案中许霆的每笔取款行为始终都是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因此不存在秘密窃取。[详细]
案件回顾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2007年11月6日
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称,被告人明知取款机出故障,恶意取款属盗窃。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2008年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
许霆案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
